近日,贵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出台《贵州省法治乡村建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贵州省法治乡村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目标任务,列出了“时间表”和“路线图”,为贵州省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一个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的行动指南。
《意见》指出,到2022年,努力实现涉农地方法规规章制度更加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更加完善,乡村执法质量明显提高,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更加精准有效,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到2035年,乡村法治可信赖、权利有保障、义务必履行、道德应遵守,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开创新局面,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法治乡村基本建成。
一、完善涉农领域立法
健全完善与贵州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涉农法规体系,根据《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情况,加快推进我省土地管理方面法规制度的研究工作。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就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乡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等立法研究。依法开展涉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农业农村领域立法科学性,促进相关规章有效实施。
二、规范涉农行政执法
全面深化农村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基层执法队伍,合理配置执法力量资源,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农村基层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职责和权限执法。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健全完善农业领域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进一步落实农业农村领域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机制。加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村级协管员队伍,推进网格化监管。
三、加强乡村司法保障
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完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畅通司法便民“最后一公里”。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法官工作站(点)职能作用,加大涉农交通肇事、控辍保学和赡养老人等案件巡回审理力度,构建巡回审判+普法宣传模式,做好保民生、防风险,防止民事案件转刑事案件,推动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司法机关依法妥善审理涉农纠纷案件,要让每一个案件都要体现公平正义。
四、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
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 “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进法治广场、长廊、公园、一条街等法治乡村宣传阵地建设。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重点培育一批以村“两委”班子成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民小组长等为重点的“法治带头人”。
五、推进乡村依法治理
坚持用法治思维引领乡村治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规范乡村干部群众的行为,让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成为习惯和自觉。引导村民依法制订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自治规章制度。落实和完善村规民约草案审核和备案制度,健全合法有效的村规民约落实执行机制。进一步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充分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全面推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制度。发挥工青妇、法学会等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在联系动员群众参与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六、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大贵州法网、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宣传应用,提升群众知晓率。建设完善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打造成面向群众服务的一线综合服务平台。推进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主动引导群众通过网络平台、热线平台寻求帮助,确保通过实体平台、法网平台、热线平台实现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巩固“一村一居”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微信群工作成果,实现100%全覆盖;加强涉农法律援助工作,扩大受援对象和事项范围,实现应援尽援。健全完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留守妇女、孤寡、智障、残疾人法律服务帮扶机制。
七、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与平安贵州建设机制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出台《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规范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乡村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真正实现并巩固人民调解组织在乡村全覆盖。整合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力量,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深化平安乡村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推进乡村“雪亮工程”,探索建立“互联网+网格管理”服务管理模式。加强乡村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村级心理咨询室,建立经常性社会心理服务机制。
八、加快“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设
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推进“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设,加快打造“云上执法”数字化平台。加强移动端的推广使用,实现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服务、法律事务办理“掌上学”“掌上问”“掌上办”。大力推动人民法庭“智审、智执、智服、智管”建设,以移动微法院为抓手,完善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等功能,切实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加快网上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借助村居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帮办等在线功能,将省、市、县三级法律服务资源全线下沉至乡镇村居,打通服务基层“最后一公里”,大力推行“最多跑一次”“马上办、一次办、网上办”等便民举措,切实提高服务群众的效率和水平,让农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办事、办成事。
九、深化法治乡村示范创建活动
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为载体,通过典型示范,引领带动法治乡村建设。突出示范建设质量,完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强化动态管理机制,对已获得“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村定期进行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取消“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普法骨干培训,提高村干部建设法治乡村的能力。探索建立“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第三方评价机制,提高评价考核的客观性,提升示范建设工作水平。建立健全奖励激励机制,被命名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村(居)委员会,当地党委政府应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和帮助。探索推进“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村(居)”创建,夯实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基层基础。探索开展“民转刑案件零发生”创建。
十、加大法治扶贫工作力度
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法治扶贫,推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扶贫开发工作,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提高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积极开展乡村法治理论研究,加强农村土地、自然资源、创新扶贫、“三变”改革等方面的法治理论研究。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法治乡村精准扶贫体制机制,推动乡村的法治宣传教育、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开展切实取得实效。
《意见》明确要根据贵州实际,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加强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着力推进乡村依法治理,教育引导乡村干部及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走出一条符合贵州省情、具有贵州特色的法治乡村建设之路,为全面依法治省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一】
贵州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建设指导标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现就“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制定如下指导标准。
一、村级组织健全完善
1.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作用发挥明显,全面领导村(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领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保证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2.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务监督机构等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履职尽责。村(居)民委员会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3.村(社区)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村(社区)党组织成员近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无“村霸”或涉黑涉恶等问题,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基层民主规范有序
4.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机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按期换届、程序规范、选风良好,各类代表人数符合法定要求,选举结果符合规定。村(社区)两委班子团结协助、依法开展村(居)委选举工作,无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变相干涉村(居)委选任工作,无违法罢免村(居)委员会成员行为。
5.通过村(居)民说事、议事等方式,对村(居)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等重大民生问题开展民主协商,协商过程有记录、协商结果有运用。
6.村(社区)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规范,表决、会议等记录完整。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居)民代表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的同意。
7.及时依法制定和修改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程序完整,内容合法,符合实际,执行规范,作用明显,无滥用强制处罚,避免简单以罚代教。多种形式推进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知晓率不低于80%。
8.健全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制度,在方便村(居)民观看的地方设有固定的“三务”公开栏。村(居)务、财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村(居)务公开的内容和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9.制定村(社区)小微权力事项清单,建立事项流程图。权力清单、规章制度、运行程序、运行过程、运行结果全程公开。
10.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居)务监督机构主持。
三、法治建设扎实推进
11.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大力宣传宪法法律,重点宣传土地承包、婚姻家庭、赡养继承、生态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劳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民间纠纷调解、老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禁毒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每年开展相关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两次。
12.村(社区)组织成员、党员、村(居)民代表带头学法守法,积极参加法治培训,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两次。
13.依托现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法治公园、法治长廊、法治宣传栏、法治景区等阵地,广泛开展以案普法、以案释法、法治文艺演出、法治讲座等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14.建有功能完备、设施健全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人民调解室,配有至少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和一名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育一批“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雪亮工程”及相关技防设施齐全,连续三年无重大刑事案件,无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无群体性上访事件,无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无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情况发生,村(居)民拥有更多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15.坚持法德并举,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加强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传承良好家风家训,培育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乡贤文化。持续推进移风易俗工作,遏制信仰迷失、滥办酒席、厚葬薄养、高额彩礼、早婚早育等陈规陋习,树立新风正气。
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6.国家各项惠农利民政策得到落实,依托乡村自然资源、人文禀赋、乡土风情等资源发展村(社区)集体经济,村(居)民收入持续增加。
17.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合作医疗制度完善,村(居)民关系平等和谐,群众安居乐业。
18.村容村貌绿化、美化、净化,人与环境和谐友好,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五、组织保障坚强有力
19.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乡镇(街道)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经费保障和必要投入。
20.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创建工作有部署、有培训、有考核。组织、宣传、政法、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协同抓好创建工作。
全省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此标准制定本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指导标准和实施细则。
【附件二】
贵州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是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对民主法治建设成绩突出的村(社区)授予的荣誉称号,每年命名一次。
第三条“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申报、命名工作坚持保证质量、发挥实效、示范引领、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村(社区):
(一)经各市(州)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推荐,申报“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
(二)已获得“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
第五条 申报“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原则上应具有“市(州)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
第六条 “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居)民委员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逐级审查、推荐。
(二)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对各地申报推荐的对象进行审定。
(三)对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在媒体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予以命名。
第七条 申报“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自评表。
(二)“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审批表。
第八条 对已命名的“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定期组织复评。
(一)市(州)司法局、民政局负责复评工作,提出建议名单。
(二)省司法厅、省民政厅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复评决定。
(三)复评决定一般包括:保留、重新命名、撤销、注销。
(四)复评采取实地抽查、书面审核、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
(一)村(社区)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村(社区)组织成员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的。
(四)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被撤销“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经创建达到标准,两年后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村(社区)被合并或拆分的,由市(州)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在当年12月底前上报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审核后予以重新命名或注销。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已命名的“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并每年由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逐级报送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备案审查。
第十三条 已命名“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村级组织,应于每年底前将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和复核情况报送给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并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逐级向上报送备查。
第十四条 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及时向社会公告重新命名、撤销、注销的“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
第十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指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分级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