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 推荐新闻
2025 - 06 - 03
点击次数: 1
近日,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普法办印发通知,在全省部署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五周年系列宣传活动,充分展现五年来社区矫正工作成效,大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氛围。《通知》指出,2025年社区矫正法系列宣传活动重点是: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社区矫正法,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宣传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成效,为推进法治...
2025 - 06 - 03
点击次数: 0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监管,全面提升兵团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水平,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规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部署要求,兵团司法局近日印发《兵团公共法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根据兵团工作实际,从切实加强全方位监管、深入开展重点领域规范治理、健全完善监管制度...
2025 - 06 - 03
点击次数: 0
2025年4-6月,北京市司法局开展“北京服务·法润京华”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行动月第二季活动。活动以“法润校园”专题为抓手,发挥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资源整合力、专业支撑力、精准服务力”三大优势,作出了司法行政牵头、行业协同发力、校地深度联动的首都实践。一是发挥资源统筹优势,建立校企就业长效通道。协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法律行业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首都师范大学,计划定期、定点举...
2025 - 06 - 03
点击次数: 1
2025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五周年,为充分展现五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推动全省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近日,甘肃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法实施五周年主题系列活动”的通知》,将在全省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法实施五周年”“七个一”主题系列活动。《通知》指出,各市(州)通过开展主题系列活动,在全社会营造理解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氛围,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维护...

疫情期间困难群众和农民工如何获得法律援助?司法部答经济日报记者问

日期: 2020-03-03
浏览次数: 124
来源: 司法部

2020年2月26日上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述元、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就如何贯彻《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一手抓严厉打击,一手抓“温情执法”,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执法司法保障答记者问。


《经济日报》记者提问:在陆续复工复产过程中,如果一些困难群众和农民工要获得法律援助,该通过哪些渠道获得?这方面的门槛会不会下降?


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表示,疫情期间,司法部印发了几个文件,包括《关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的通知》《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进一步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南》等,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调整服务模式,为复工复产企业困难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主要围绕三个方面:


一是倡导网上办、线上办。尽量引导困难职工通过中国法律服务网、热线平台、微信公众号、APP这些线上的手段进行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有些省,像江苏、浙江、山东、四川等,指导申请人通过微信的方式完成身份信息和案件材料传输,当天就办好审批手续,当天把有关案件材料传输给律师,都在网上做。中国法律服务网从去年以来开通了“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从2020年1月19日以来,接到农民工欠薪求助的法律咨询、讨薪咨询440件,问题反映229件,都及时进行了处理。针对现在疫情期间看守所“会见难”问题,我们对值班律师、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采取远程视频、电话,有的地方是用“学习强国”远程视频方式,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解决特殊时期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么见面的问题。


二是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针对确实不能通过网络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采取预约服务,通过电话、网络预约方式服务;对于紧急情况的当事人,采取上门服务。对于确实需要当面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我们开通绿色通道,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当天指派,尽量简化审批手续。对于特殊情况,如诉讼时效即将届满,需要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为受援人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三是适当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等法律援助,广东、山东等地把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放宽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疫情无法提供困难证明的职工,采取书面承诺的方式来申请;因疫情原因造成企业的关停减员、商铺经营受损、停发工资等导致群众生活困难的,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信息共享和衔接协作机制,明确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的人员范围,免予对他的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