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 推荐新闻
2025 - 08 - 21
点击次数: 105
在青山区八吉府街道的调解室,一场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正待化解。伤者王某瘫痪在床,后期康复治疗费、营养费没有着落,肇事者刘某则称已经承担了近50万元的前期住院治疗费用,家里实在是入不敷出。双方各执一词,此时,调解员敖茂志站了出来。这位“法律明白人”一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条款,一面结合刘某的收入情况耐心沟通。最终,一份兼顾双方权益的调解协议顺利达成...
2025 - 08 - 21
点击次数: 103
黟县司法局以群众对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聚焦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科学规划,以服务平台“广泛化”、服务标准“规范化”、服务方式“智能化”为抓手,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  服务平台“广泛化”  拓宽实体平台覆盖面,打造1个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8个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70个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创新打造碧阳镇石亭村乡村振兴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县域律师事务所2家,公证窗口1个,实现实体平台全覆盖。...
2025 - 08 - 21
点击次数: 103
近日,吉林省司法厅举办统筹推进“五项工作”暨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培训班,全面贯彻落实司法部统筹推进“五项工作”相关工作部署,培训辅导相关业务,交流各地经验做法,研究部署下步工作。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厅戒毒管理局、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就如何在本领域统筹推进“五项工作”、一体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专题辅导,为基层工作提供具体指引。  长春市司法局围绕“一体化推进...
2025 - 08 - 21
点击次数: 103
自2023年首届法治时代创新论坛举办以来,论坛汇聚了乔晓阳、江必新、姜伟、张鸣起、张苏军、韩亨林、邬书林、吴尚之、闫崇年、梁晓声、纪连海等知名法学家和知名人士。中宣部、中国出版集团等领导出席论坛。连续两年发布《中国法治创新发展年度报告》。目前,论坛已经成长为法治领域极具影响力的高端交流平台。  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纪念全民普法40周年,推动法学发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联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

疫情期间困难群众和农民工如何获得法律援助?司法部答经济日报记者问

日期: 2020-03-03
浏览次数: 124
来源: 司法部

2020年2月26日上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述元、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就如何贯彻《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一手抓严厉打击,一手抓“温情执法”,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执法司法保障答记者问。


《经济日报》记者提问:在陆续复工复产过程中,如果一些困难群众和农民工要获得法律援助,该通过哪些渠道获得?这方面的门槛会不会下降?


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表示,疫情期间,司法部印发了几个文件,包括《关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的通知》《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进一步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南》等,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调整服务模式,为复工复产企业困难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主要围绕三个方面:


一是倡导网上办、线上办。尽量引导困难职工通过中国法律服务网、热线平台、微信公众号、APP这些线上的手段进行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有些省,像江苏、浙江、山东、四川等,指导申请人通过微信的方式完成身份信息和案件材料传输,当天就办好审批手续,当天把有关案件材料传输给律师,都在网上做。中国法律服务网从去年以来开通了“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从2020年1月19日以来,接到农民工欠薪求助的法律咨询、讨薪咨询440件,问题反映229件,都及时进行了处理。针对现在疫情期间看守所“会见难”问题,我们对值班律师、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采取远程视频、电话,有的地方是用“学习强国”远程视频方式,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解决特殊时期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么见面的问题。


二是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针对确实不能通过网络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采取预约服务,通过电话、网络预约方式服务;对于紧急情况的当事人,采取上门服务。对于确实需要当面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我们开通绿色通道,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当天指派,尽量简化审批手续。对于特殊情况,如诉讼时效即将届满,需要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为受援人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三是适当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等法律援助,广东、山东等地把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放宽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疫情无法提供困难证明的职工,采取书面承诺的方式来申请;因疫情原因造成企业的关停减员、商铺经营受损、停发工资等导致群众生活困难的,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信息共享和衔接协作机制,明确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的人员范围,免予对他的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