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 推荐新闻
2026 - 05 - 28
点击次数: 101
中新网北京5月27日电 (记者 谢雁冰 郭超凯)司法部副部长武增27日在北京表示,2026年司法部将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低空经济立法等。当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关情况。武增表示,2026年司法部将全面加强政府立法工作,为“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一是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以法规制度刚性破除阻碍全国统一...
2026 - 05 - 28
点击次数: 103
近日,国家档案局办公室正式印发《关于推进人工智能在档案行业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各级档案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推进档案工作数字转型和智能升级指明方向和路径,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各行业各领域探索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档案行业经过多年信息化建设,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丰富的档案数字资源,...
2026 - 05 - 28
点击次数: 101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为更好维护新就业群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6年1月,中央网信委印发《生活服务类平台算法负面清单(试行)》。随后,中央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实施,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地网信部门迅速行动,督促外卖、网约车、货运、网购、在线旅游、票务领域重点平台对照《负面清单》,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美团、淘宝闪购、淘宝天猫、京东、滴滴、高德、T3、百度、满帮、货拉拉、拼多多、...
2026 - 05 - 28
点击次数: 101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启动实施《人工智能终端智能化分级》(GB/Z 177—2026)系列国家标准。《人工智能终端智能化分级》系列国家标准采用“2+N”架构:“2”指《第1部分:参考框架》和《第2部分:总体要求》。这两项标准明确了智能化的概念、等级划分和测试方法,告诉大家“什么是人工智能终端、怎么分级、怎么判定”,是所有品类标准的基础。终端智能化的分级体系,从L1响应级...

新修订《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日期: 2024-10-17
浏览次数: 150
来源: 江苏省司法厅

9月27日下午,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于2001年制定出台,是全国较早出台的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2005年作过一次修改,为推动江苏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距之前已近20年,期间上位法和国家相关规定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按照应援尽援原则,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对机构人员、形式范围、程序实施、保障监督等作了详细规范。

一是强化机构和队伍建设。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列举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的七项具体职责。根据近年来法律援助站点建设的实践经验,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城乡社区等地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提供相关服务。细化群团组织参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等具体措施,引导各方力量参与法律援助。

二是扩大服务范围形式。明确4类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以及6类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的特殊人员,将享受义务教育权利,遭受校园欺凌,农作物和养殖产品受损,征地拆迁权益受损严重,使用伪劣农资产品造成经济损失,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等主张相关权益,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在上位法基础上将法律援助服务的形式由六类增加到七类,将“行政复议案件代理”单列为法律援助服务的类型之一。根据各地实践中成熟经验,明确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放宽。

三是健全程序机制。按照上位法相关规定,建立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机制,细化对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相关要求。对相关程序的原则性规定作了细化补充,在确保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基本程序完整的基础上强调了重要环节工作要求。在办案机关通知环节,为解决实践中有的办案机关没有给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预留足够时间的问题,明确办案机关的提前通知时限;同时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明确办案机关对当事人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四是着力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案件指派机制,明确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案件类别,根据法律援助人员专业、领域等建立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实施分类、动态管理,结合案件类型、复杂程度、受援人特点等,选择匹配最优承办人员。通过法律援助服务评价、激励保障、积分管理、会费减免、质量考核等多种方式,督促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明确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学习之目的。本文文字、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我们联系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