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12月4日是第六个国家宪法日。从12月1日至7日,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在全国部署开展以“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题的“宪法宣传周”活动,这也是我国第二次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宪法和国家治理之间有什么关系?和老百姓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呢?
12月4日,北京的街头寒风凛冽,但仍然挡不住过往的行人参与宪法知识问答的热情。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举办的宪法咖啡屋活动中,不论是谁,只要对宪法感兴趣,就可以获取宪法的相关材料,与智慧普法机器人“小律”互动进行有奖问答,同时拿到一杯免费的咖啡。
咖啡温馨片刻,宪法温暖一生,听起来很抽象的宪法和老百姓到底有什么关系?它怎么能够做到温暖人的一生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翔说:“实际上要意识到宪法它是保障公民的权利,约束公权力的,是要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
那么,宪法如何保障公民的权利?又是如何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呢?
手机人人必备,手机中存放了大量的个人隐私,谁都不愿意把手机给其他人。开车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如果要求查阅你的手机通话记录,你是同意还是不同意?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发生在内蒙古或者甘肃,在2019年之前,可能别无选择只能同意。2011年11月24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因调查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或者复制交通事故当事人通讯记录,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无偿提供,不得伪造、隐匿、转移、销毁。2013年,同样的规定也出现在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说:“这种做法确实有利于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方便、迅速、快捷地来判定当事人的一些法律责任,还原当时的事发前后的过程。”
交通事故责任难以认定的时候,可能通过手机通讯记录更能够快速地判定责任,听起来似乎合情合理,那么是否就合法呢?针对地方法规有可能会违反宪法或者上位法的情况,2018年,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启动对全国57项地方交通安全条例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时,发现了这条规定的问题。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就是说,只要交通事故不涉及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无权查阅通信记录。
梁鹰说:“客观上讲,这样的规定它是直接违背宪法的。我们经过审查研究以后,认为这样的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是不合适的,我们建议地方予以纠正。”
经过严格的审查,201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出了“涉及公民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缺乏法律依据”的结论,向两地人大常委会发出审查意见督促纠正。目前,内蒙古已将此项规定从当地的道路交通安全办法中删除,甘肃省人大已经提请审议进行修订,进入立法程序。
合宪性审查,就是依据宪法对宪法以下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这是维护宪法权威,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其中,备案审查制是我国针对地方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违法进行的一种宪法性制度。这一制度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送上一级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有和宪法法律和上位法相抵触的,依法予以处理。像内蒙古和甘肃的案例,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审查出来予以纠正的。那么,普通公民如果发现有违反宪法的文件,是否能够要求审查机关对文件进行审查呢?实际上,我国《立法法》中就有相关的规定,保障了公民的相关权利。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莫纪宏说:“它(《立法法》)没有说你反映问题非得跟你有关系,没有关系也可以,打抱不平,我就看到有些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能就没有保障老百姓的权利,你可以到全国人大提出建议,完全畅通,一点儿没有限制,这些年主要的都是老百姓提的,非常畅通,而且根据老百姓提的建议,还处理了很多问题的。”
2015年,一个名叫潘洪斌的普通杭州市民的一封信,就使得《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得以修改。原来,潘洪斌在杭州因为骑行一辆外地牌照电动自行车,被交警拦下,依据当时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他的电动车要被查扣并托运回原籍。
潘洪斌说:“我回去查阅了相关的规定,包括行政强制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没有发现非机动车在此类情况之下,可以被扣留以及被强制托运回原籍。”
2016年4月,潘洪斌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审查,请求撤销该条例中违反行政强制法设立的行政强制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启动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2017年7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相关内容已被修改和删除。
201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推动纠正行政法规2件、地方性法规1046件、司法解释10件、部门规章37件、地方政府规章456件、其他规范性文件11000余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这为未来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专家认为,通过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约束公权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事实上,宪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根本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说:“宪法是一个国家法治的最根本的大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渊源,也是国家制度,包括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一个来源,所以说宪法地位是最高的。”
梳理我国宪法的历史,就是一部国家治理的历史。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第一部宪法颁布于1954年,因此也被称作五四宪法。这部宪法制定期间,曾向社会征求意见110多万条,五四宪法在此基础上制定完成。
目前我国使用的,是1982年12月4日制定的八二宪法,它继承并发展了五四宪法的精神,并汲取了十年文革的惨痛教训,开始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
莫纪宏说:“我们说它是新中国最好的一部宪法。它确实是治国安邦的一个总章程,1982年宪法适应了改革开放的需要,特别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恢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八二宪法是一部开放性的、与时俱进的宪法。从1982年以来,八二宪法经过了五次修正。
莫纪宏说:“1988年修改实际上允许土地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转让,1993年在宪法里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法律地位,明确了市场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形式,1999年把这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写在宪法里了,2004年最重要的是讲了国家尊重、保障人权,2018年就是去年,首先是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地位,所以可以看到,我们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间出现了新问题,就必须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来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提供新的宪法依据。”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而对于所有人来说,了解宪法,尊重宪法,尤其是领导干部掌握宪法,维护宪法,才能够让宪法发挥真正的作用。刚刚过去的这一周,各种形式的宪法普及宣传在全国各地广泛开展,让宪法深入人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基石。宪法很崇高,但是离我们并不远,我们能不能生活在一个平安有序的社会里,作为公民,我们的权利能不能得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能不能得到保障?这一切都有赖于宪法的支撑。所以,我们不仅要尊崇宪法、学习宪法,还要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把宪法铭记于心,做一个知法、懂法、不犯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