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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日期: 2020-03-26
浏览次数: 192
来源: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近日,司法部发布第一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这是司法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这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是从全国范围内遴选的100多个案例中精心挑选出的,涉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和仲裁工作五个领域,具有典型性和权威性,不仅是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服务疫情防控、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生动实践,也将为广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进一步开展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疫情发生以来,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充分利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平台提供法律咨询;主动调整服务模式,采取网上办、线上办方式为困难群众办理法律援助申请,对于确实不能通过网络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采取预约服务、上门服务方式办理;并适当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本次入选的农民工工伤死亡赔偿和农民工讨薪,以及法律援助律师通过电话咨询指导群众维权三个典型案例,就是法律援助为困难群众在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方面提供方便快捷、精准高效法律服务的具体体现。


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法律援助中心

为农民工工伤死亡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死亡赔偿


【案情概况】


余某是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名机修工。2020年2月22日,公司通知余某等员工复工复产。余某当日回公司上班,在进行厂房卫生清扫时不慎跌落致伤,于2月24日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


太湖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得知情况后,了解到死者余某系农民工,主动通过电话与其家属余某某取得联系,在做好余某某安抚工作的同时,向其宣讲法律援助政策,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


2020年2月25日上午,余某某来到太湖县某某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站代为上报太湖县法律援助中心。太湖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认为余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指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孙伟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受援人余某某联系,了解到余某于2018年入职公司担任机修工,月工资4000元左右,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余某购买了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公司认为余某不构成工伤,公司已经垫付医疗费44662.7元,不同意对余某某进行任何赔偿与补偿。


随后,承办人员向余某某耐心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等政策法规有关工伤认定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等规定,告知获取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的法定程序。鉴于余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承办人员建议可通过与公司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让公司先行垫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并对余某某等人给予补偿。


2月25日,承办人员先来到医院,调取了死者余某的病历资料,后到公司向案发在场人员做了调查笔录。承办人员向公司负责人详细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表明余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清扫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希望公司能够先行垫付工伤保险待遇并给予余某某等人相应补偿。公司负责人同意本案按工伤程序处理,但拒绝先行垫付及对余某某进行补偿。


2月27日,太湖县劳资纠纷调解委员会就本案再次进行调解,公司方最终同意余某某等人意见,先行垫付丧葬费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补偿余某某等人13万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2月28日,公司向余某某等人实际支付了补偿金及垫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的工伤(工亡)事故。太湖县法律援助中心认真践行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要求,做到真情服务,应援尽援;承办人员积极收集证据,证明本案构成工伤的事实,成功说服公司按工伤程序处理此案,使受援人获得利益最大化,有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法律援助中心

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援助案


【关键词】农民工讨薪


【案情概况】


2020年2月4日,一起涉及9名农民工讨薪维权案件的庭审在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南坝法庭进行。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庭审在法庭门口院坝里进行,开庭人员相隔几米远距离,所有人都佩戴着口罩。


2017年8月,绵阳市平武县南坝镇的田某某在青海省祁连县承包了部分机场修建工程中的项目,雇请刘某某等9人在该项目中从事木工,工程于2017年9月29日完工,而田某某一直以工程款尚未结付为由,拒绝向刘某某等9人支付2.5万余元劳动报酬。2020年春节前夕,刘某某等9名当事人来到平武县南坝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经工作站对案件初审后,向平武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书面申请。平武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指派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建承办该案件。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发现本案的难点在于受援人没有结算凭据,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欠款金额,可能会因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法律援助律师了解到田某某春节期间回家过年,立即将案件诉至法院,并与法官一起在春节前找到田某某,将开庭传票送达到其手中。经协调,田某某因年后要出行而同意放弃举证期,法院定于2020年2月4日开庭审理此案。但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疫情期间人员不得聚集,办案法官联系法律援助律师商议延期审理。法律援助律师深知,如错过机会这次庭审机会,田某某一旦外出将难以到庭,没有任何证据的9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将无法要回。在法律援助律师与办案法官积极沟通后,法庭同意按期开庭。为减少人员聚集,法律援助律师主动联系了9名农民工,告知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政策,9名农民工纷纷表示理解,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全权代理。经过律师、法官的多方努力,被告田某某终于认可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和金额,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田某某当场支付劳动报酬1.12万元,剩余部分将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至此,该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案例评析】


疫情无情,法援有爱。本案发生在新冠肺炎暴发期内,办案及庭审也据此作出调整。本案的难点在于,刘某某等9名农民工没有结算凭据,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欠款金额,如无田某某认可,该案可能因原告证据不足得不到法院支持。经过承办律师和法官的多方协调努力,最终达成圆满的解决方案,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三明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

帮助劳动者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案


【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


【案情概况】


2019年5月,张某入职福建省三明市某公司,双方约定三个月试用期转正后,每个月有销售提成及津贴。受到2020年初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进行裁员并与张某协商签订了劳动解除合同,双方约定补偿两个月基本工资。随后张某发现公司人事部门对其隐瞒了提成津贴的补偿金,只给公司部分员工发放了此部分补偿金。张某与公司人事部门协商未果,于2月23日拨打三明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向平台咨询如何依法维护权益。


在向张某详细了解情况后,三明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咨询人员作了如下解答:


一是关于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款为“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二是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张某自入职到与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工作时间为9个月,公司应当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三是关于月工资的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张某所述的提成和津贴,属于工资的范畴,应当计算至补偿金数额内。


四是关于维权途径。张某可依据法律规定与公司协商,要求依法支付足额经济补偿。如协商不成,张某可依据本案事实和以上法律规定,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张某对平台咨询人员耐心细致的解答表示非常满意,并说会再次和公司人事部门协商,同时留意证据的收集,根据协商结果做进一步打算。


【案例评析】


2020年初,新冠病毒来势汹汹,肆虐全国,许多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了严重影响,由此也引发了劳动用工等诸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如果企业确实经营困难需要裁员,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足额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企业裁员时虽然给予了张某一定经济补偿,但隐瞒补偿的行为损害了张某的权益。张某经过专业法律咨询,了解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找到了依法维权途径。今后,劳动者如遇到此类问题,可以通过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