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福建泉州市司法局以司法所“强基础、展亮点、创品牌”活动为抓手,通过每年组织开展全市司法所评述交流活动,以赛促学,以学促做,形成全市司法所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全面提升司法所服务效能,着力打通基层法治建设“最后一公里”。一、基层维稳“更担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工作,司法所指导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年调解案件达到5万件,较品牌活动创建前增长79.2%,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坚持规范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两大核心任务实施,强化重点人员管理,目前建成社区矫正教育基地81个、公益活动基地144个、就业基地58个,建成安置帮教基地108个,为需要帮扶的人员提供多形式就业岗位。二、法治建设“更深入”司法所长列席乡镇党政联席会议,探索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有关工作,配合做好行政应诉争议化解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乡镇(街道)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等,切实当好基层党委政府法治建设参谋助手。三年多来司法所为基层党委、政府参与制定审核规范性文件200余件,指导制定村规民约2300余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近1800条,年均同比品牌活动创建前显著增加,有效推进基层党委、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不断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三、法律服务“更惠民”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综合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需求指引等工作,探索设立公证协办点、法律援助代办点、仲裁业务联系点、行政复议咨询点、行政执法意见收集点、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等。紧跟信息化发展趋势,健全“智慧司法所”建设,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自助终端建设,为司法所配备触摸查询一体机、普法宣传机器人等装备设施,全天候24小时为群众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线上普法等法律服务资源和应用平台,推动数据共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市县乡村四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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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 - 10 - 17
9月27日下午,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于2001年制定出台,是全国较早出台的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2005年作过一次修改,为推动江苏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距之前已近20年,期间上位法和国家相关规定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按照应援尽援原则,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对机构人员、形式范围、程序实施、保障监督等作了详细规范。一是强化机构和队伍建设。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列举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的七项具体职责。根据近年来法律援助站点建设的实践经验,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城乡社区等地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提供相关服务。细化群团组织参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等具体措施,引导各方力量参与法律援助。二是扩大服务范围形式。明确4类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以及6类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的特殊人员,将享受义务教育权利,遭受校园欺凌,农作物和养殖产品受损,征地拆迁权益受损严重,使用伪劣农资产品造成经济损失,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等主张相关权益,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在上位法基础上将法律援助服务的形式由六类增加到七类,将“行政复议案件代理”单列为法律援助服务的类型之一。根据各地实践中成熟经验,明确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放宽。三是健全程序机制。按照上位法相关规定,建立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机制,细化对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相关要求。对相关程序的原则性规定作了细化补充,在确保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基本程序完整的基础上强调了重要环节工作要求。在办案机关通知环节,为解决实践中有的办案机关没有给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预留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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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 - 10 - 17
今年以来,青海省司法厅认真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深入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普法”活动,不断强化法治服务保障供给,以法治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据了解,青海省司法厅将涉及中小民营企业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纳入年度普法责任清单,开展“诚信兴商”系列宣传等10项具体举措,深入推进政策解读、案例释法等普法活动进企业、进园区、进市场、进商圈。将《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重点内容,督促各部门学习交流,全省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题,举办厅级干部法治讲座1期,民营企业家大讲堂1期,其他各类主题培训10余期。全省各普法成员单位以重点时间和专项普法活动为载体,聚焦“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推动涉企法律法规宣传落实落细。广泛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等专项活动,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搭建了一批涉企、涉商普法宣传新载体。依托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类宣传信息、视频。同时,牵头主办“昆仑大律师”广播普法栏目,编印《法治护航·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宣传读本2000余册,并选取部分政策法规、典型案例定期发布。青海省司法厅及各普法成员单位积极开展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政策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对3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全面推行“放管服”改革举措,有效实行“减证便民”等惠民便企举措,司法行政系统14项业务纳入“一网通办”,5项业务实现“跨省通办”,118项公证事项纳入“青松办”App,企业群众满意率在90%以上。为350家企业提供“法治体检”服务,筛查法律风险点9232个。持续加大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有效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遴选15家律师事务所组建民营企业家法律服务团,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通过“问诊”了解法律服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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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 - 10 - 17
近日,辽宁省司法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辽宁省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共35条,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办案机关受理的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代理律师。《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救济机制。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规定》提出了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措施,办案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者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和接待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组织调解、申请执行等事务。探索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规定》强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建立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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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 - 10 - 17
近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浙江省货车司机法治素养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系全国交通运输系统首个省级行业公民法治素养基准。近年来,交通运输部,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公民法治素养提升和加强高素养劳动者队伍建设工作。日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聚焦货车司机群体,组织浙江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丽水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丽水市司法局,完成公民法治素养基准行业版(货车司机)编制工作。为加深使用者对相关法律常识、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认知与理解,《基准》还建有配套题库(另行发布),旨在以练促学,将其自觉转化为法治行为。浙江充分发挥“提升公民法治素养行动”全国唯一省域试点的先行优势,创造性提出构建以公民法治素养基准通识版、地方版、行业版为主要内容的省域公民法治素养基准体系。立足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对照浙江“八五”普法规划总体目标和法治浙江建设远景目标,浙江率先制定出台省级货车司机法治素养基准,共设8条基准、33个基准点,总结提炼货车司机日常工作生活中应知应会的法律常识、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旨在为货车司机提供“一揽子”自主学习法律知识的简明大纲,促进货车司机尊法赋能、学法护航、守法致远。“《基准》里面详细列举了货车司机必备的业务知识、安全制度,还有配套的练习题库,为我们企业组织学习培训提供了很好的标准教材,以后我们要经常组织公司货车司机一起学习。”一名宁波货运企业负责人为《基准》出台点赞道。道路货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服务业,开放时间早、从业人员多、市场化程度高,是人民群众就业择业的重要领域。长期以来,广大货车司机以车为家、与路为伴,长期奔波在运输一线,承担了浙江全省75%的工业产成品和居民生活物资运输、80%的城乡农产品运输,保障浙江公路货运量达到20.59亿吨,居全国第5。据悉,《基准》的出台实施将进一步推动货车司机权益保障。依托“铁、轨、公、水、空”等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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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 - 10 - 17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促进网络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也适用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促进网络数据开发利用与保障网络数据安全。第四条 国家鼓励网络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加强网络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建设,支持网络数据相关技术、产品、服务创新,开展网络数据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促进网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第五条 国家根据网络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网络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第六条 国家积极参与网络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七条 国家支持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制定网络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网络数据安全保护,提高网络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任何个人、组织不得利用网络数据从事非法活动,不得从事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网络数据、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数据等非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任何个人、组织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前款非法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前款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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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 - 10 - 11
7月中旬以来,网信部门深入开展“清朗·2024年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全面覆盖直播、短视频、社交、电商等重点环节,集中力量整治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期间,累计清理拦截涉未成年人违法不良信息430万余条,处置账号13万余个,关闭下架网站平台2000余个,有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从严处置各类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毒视频”。专项行动以涉未成年人主题、未成年人出镜内容为重点,深入整治各类传播不良导向、诱导危险行为的直播和短视频内容。巡查发现,部分短视频将血腥暴力元素强加于经典动画,恶意发布“小马宝莉毁童年血腥版”、“发疯老奶奶偷袭佩奇”等内容。使用低俗粗俗语言篡改儿歌,传递不良价值观。摆拍未成年人吃橡皮泥、厕所抽烟、校园约架等剧情,将儿童包装成所谓“性感辣妹”进行无底线营销。一些直播间让未成年人暖场助力,采取现场打招呼、视频连线、声音旁白等形式,诱导直接或变相出镜。网信部门指导重点平台完善涉未成年人内容审核标准,将管理要求以治理公告、站内信等形式触达网络主播,从严处置2.1万余个相关违规账号,关停直播3.2万余场。集中整治针对未成年人的“开盒挂人”乱象。密切关注涉未成年人网暴风险,深入排查“校园墙”、“留言板”等环节“开盒挂人”问题。发现部分超话、贴吧等接受匿名投稿,发布针对未成年人的攻击谩骂言论,曝光未成年人姓名、学校、网络账号等隐私信息。有商家提供有偿代骂服务,部分用户传播“开盒挂人”短视频教程。一些用户组织恶意举报,通过批量举报的方式,实施侵扰、煽动对立。北京、河南、贵州等地网信部门深入核查问题线索,解散关闭1500余个提供挂人服务的话题、超话、贴吧,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平台予以从重处罚,相关违法线索已转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隔空猥亵等网上恶性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发现,一些不法分子在短视频平台借“举牌”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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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 - 10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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