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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河南省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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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河南日报

近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


1.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根据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依托法律援助组织、司法所等现有资源,推进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整合法治宣传、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进驻实体平台,因地制宜打造地方特色品牌。


2.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推进“12348”热线平台省级统筹,建立一体化呼叫中心系统,提升服务能力,做好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对接融合。


3.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加快河南法律服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一体化建设。优化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事等服务功能,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应用。


4.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融合发展。以信息化建设为统领,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相关事项“一网通办”。推进律师执业保障与监管、电子公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和法律援助智能保障等智慧应用平台建设。


(二)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5.加强基层法治宣传阵地建设。提升法治文化公园、广场、街区、长廊建设水平,实现每个村(社区)有1个以上法治文化阵地。提升“河南黄河法治文化带”建设水平,培育一批省级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发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新产品,推进“智慧普法”平台、普法网站等深度融合。


6.加强调解工作。依托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成立人民调解中心,下设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在全省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推进人民调解参与化解信访矛盾工作。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7.提升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能力水平。统筹城市、乡村法律服务资源分布,逐步解决农村地区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问题。加强司法所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发挥司法所统筹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职能。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全面、有效覆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打造标准化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加强与村(格)警务室的有效对接。


8.实施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引导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充足地方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欠缺地方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开展法律服务下乡活动,举办法律咨询和法治讲座,赠送简明法律读本。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状况审查。


9.保障低收入群体、老年人、残疾人的公共法律服务权益。完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使法律援助对象覆盖至低收入群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对老年人、残疾人业务优先受理,对行动不便的群众实行预约服务或上门服务。敬老月期间,对老年人办理公证、律师代理老年人案件相应减收费用。减收低收入群体和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司法鉴定费用。


10.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围绕实现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强化劳动监察执法和权益保障,畅通农民工欠薪维权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深入开展律师、法律援助服务农民工专项活动,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和异地协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1.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的法律服务工作。推进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全覆盖工作。为退役军人提供多途径、多形式咨询服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性调解组织,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探索为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多种形式的个性化便捷法律服务。


12.保障青少年和妇女的公共法律服务权益。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深入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配齐配强中小学兼职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为青春梦想护航”法律服务行动。在全省高校法学专业大学生中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活动。健全妇女维权工作体系,构筑专业高效的社会化妇女维权工作网络,创新妇女信访代理模式,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做好困难妇女法律援助工作。


(三)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13.深化基层法治建设。加强乡村和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深入开展法治乡镇(街道)、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健全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实现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


14.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服务。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实施“黄河奔流上市培育工程”,推动律师服务重点民营企业上市发展。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加强法律风险评估防范。培育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打造1—2个涉外律师事务所,加快培养涉外律师领军人才。积极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公证服务。


15.积极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完善党政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意见的工作机制。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规规章、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工作机制,参与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选聘退出机制,着眼科学分类及业务需要优化队伍组成。探索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制度,引导支持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积极参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16.为促进司法公正提供法律服务。开展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深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完善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深入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


17.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法律服务。推进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规范仲裁行业发展秩序,提高仲裁公信力。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与司法办案工作衔接。严格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实行鉴定人负责制,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发挥公证、调解、仲裁、行政裁决、信访等非诉讼方式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力度


18.完善制度机制。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健全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评价、监督考核、失信惩戒等机制。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工作对接机制,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


19.加强经费保障。将法律援助、村(居)法律顾问、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项经费。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统筹利用中央、省级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优先保障基层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重点向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倾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工作需要和省级财力状况,加大省级资金支持力度。


20.充实基层力量。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建设。组织开展省级统一招录司法所公务员工作。加快发展政府法律顾问队伍,适应需要发展司法鉴定人队伍,大力发展县域律师队伍。引导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为每个村(社区)、乡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分别配备1、2、3、5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21.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依法保障值班律师开展法律帮助工作的会见、阅卷等权利。免收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卷宗材料费用。

三、组织保障


(五)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六)加强督导考核


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设计和协调推进,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定期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成效及保障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督查结果作为对有关党政领导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七)加强行业管理


加强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人协会和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机制。强化政治引领,实现法律服务行业党的组织、党的工作全覆盖。加强新时代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引领高素质律师队伍建设。


(八)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公共法律服务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知晓率、首选率和满意率,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对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