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云服务’平台真是太方便了,没想到不出门动动手指就把烦心事儿给解决了!”这是电话回访时,市民徐女士给出的评价。徐女士退休后在某餐饮配送公司做保洁工作,上班路上乘坐的公交车与前车发生碰撞,徐女士因此摔倒造成胸椎骨裂,卧床难以行动。住院期间通过公共法律“云服务”平台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远程视频连线,现场“屏对屏”展示了自己的伤情鉴定、保险单等证据材料。法律援助律师耐心询问具体情况,建议她保留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向公交公司追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并告知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帮助她联系某餐饮配送公司、保洁公司、公交公司等调解矛盾。现矛盾纠纷已成功化解,徐女士收到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余元。为有效推进深化能力作风建设“抓基层、打基础、强落实、见实效”活动,佳木斯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推出公共法律“云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家门口“扫码可得”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自2024年3月开通以来,已服务群众400余人次,群众满意率保持在99%以上,提供了从“窗口”到“门口”的优质法律服务。公共法律“云服务”平台考虑到老年人行动不便、对新技术接受相对较慢的特点,专门设置了清晰的引导标识,积极为老年人提供贴心服务。工作人员在为老年人服务时,会放慢语速、重复关键信息,确保老年人能够准确理解。同时,对于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申请,平台会启用“绿色通道”优先处理,以最快的速度为老年人排忧解难,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公共法律“云服务”平台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的优势,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群众可通过扫描二维码,随时随地与公共法律服务大厅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实时视频连线,实现远程律师咨询、法律援助、行政复议、人民调解等各项业务的办理。在“云服务”平台,工作人员会为群众提供详尽、专业的解答与指导,对需要现场核验的业务开展预约服务,避免群众不必要的等待。相比于试运行期间,公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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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3号《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已经2024年8月19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2024年10月17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更好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系统、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等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第三条 国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综合采取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等方面措施,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增强城市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国家鼓励、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作为机动化出行方式。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保障措施,强化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指导。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功能定位、规模、空间布局、发展目标、公众出行需求等实际情况和特点,与城市土地和空间使用相协调,统筹各种交通方式,科学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发展模式,推动提升城市公共交通在机动化出行中的分担比例。第七条 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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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下午,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于2001年制定出台,是全国较早出台的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2005年作过一次修改,为推动江苏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距之前已近20年,期间上位法和国家相关规定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按照应援尽援原则,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对机构人员、形式范围、程序实施、保障监督等作了详细规范。一是强化机构和队伍建设。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列举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的七项具体职责。根据近年来法律援助站点建设的实践经验,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城乡社区等地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提供相关服务。细化群团组织参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等具体措施,引导各方力量参与法律援助。二是扩大服务范围形式。明确4类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以及6类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的特殊人员,将享受义务教育权利,遭受校园欺凌,农作物和养殖产品受损,征地拆迁权益受损严重,使用伪劣农资产品造成经济损失,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等主张相关权益,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在上位法基础上将法律援助服务的形式由六类增加到七类,将“行政复议案件代理”单列为法律援助服务的类型之一。根据各地实践中成熟经验,明确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放宽。三是健全程序机制。按照上位法相关规定,建立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机制,细化对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相关要求。对相关程序的原则性规定作了细化补充,在确保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基本程序完整的基础上强调了重要环节工作要求。在办案机关通知环节,为解决实践中有的办案机关没有给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预留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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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青海省司法厅认真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深入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普法”活动,不断强化法治服务保障供给,以法治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据了解,青海省司法厅将涉及中小民营企业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纳入年度普法责任清单,开展“诚信兴商”系列宣传等10项具体举措,深入推进政策解读、案例释法等普法活动进企业、进园区、进市场、进商圈。将《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重点内容,督促各部门学习交流,全省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题,举办厅级干部法治讲座1期,民营企业家大讲堂1期,其他各类主题培训10余期。全省各普法成员单位以重点时间和专项普法活动为载体,聚焦“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推动涉企法律法规宣传落实落细。广泛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等专项活动,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搭建了一批涉企、涉商普法宣传新载体。依托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类宣传信息、视频。同时,牵头主办“昆仑大律师”广播普法栏目,编印《法治护航·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宣传读本2000余册,并选取部分政策法规、典型案例定期发布。青海省司法厅及各普法成员单位积极开展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政策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对3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全面推行“放管服”改革举措,有效实行“减证便民”等惠民便企举措,司法行政系统14项业务纳入“一网通办”,5项业务实现“跨省通办”,118项公证事项纳入“青松办”App,企业群众满意率在90%以上。为350家企业提供“法治体检”服务,筛查法律风险点9232个。持续加大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有效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遴选15家律师事务所组建民营企业家法律服务团,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通过“问诊”了解法律服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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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司法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辽宁省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共35条,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办案机关受理的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代理律师。《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救济机制。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规定》提出了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措施,办案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者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和接待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组织调解、申请执行等事务。探索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规定》强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建立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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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浙江省货车司机法治素养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系全国交通运输系统首个省级行业公民法治素养基准。近年来,交通运输部,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公民法治素养提升和加强高素养劳动者队伍建设工作。日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聚焦货车司机群体,组织浙江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丽水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丽水市司法局,完成公民法治素养基准行业版(货车司机)编制工作。为加深使用者对相关法律常识、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认知与理解,《基准》还建有配套题库(另行发布),旨在以练促学,将其自觉转化为法治行为。浙江充分发挥“提升公民法治素养行动”全国唯一省域试点的先行优势,创造性提出构建以公民法治素养基准通识版、地方版、行业版为主要内容的省域公民法治素养基准体系。立足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对照浙江“八五”普法规划总体目标和法治浙江建设远景目标,浙江率先制定出台省级货车司机法治素养基准,共设8条基准、33个基准点,总结提炼货车司机日常工作生活中应知应会的法律常识、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旨在为货车司机提供“一揽子”自主学习法律知识的简明大纲,促进货车司机尊法赋能、学法护航、守法致远。“《基准》里面详细列举了货车司机必备的业务知识、安全制度,还有配套的练习题库,为我们企业组织学习培训提供了很好的标准教材,以后我们要经常组织公司货车司机一起学习。”一名宁波货运企业负责人为《基准》出台点赞道。道路货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服务业,开放时间早、从业人员多、市场化程度高,是人民群众就业择业的重要领域。长期以来,广大货车司机以车为家、与路为伴,长期奔波在运输一线,承担了浙江全省75%的工业产成品和居民生活物资运输、80%的城乡农产品运输,保障浙江公路货运量达到20.59亿吨,居全国第5。据悉,《基准》的出台实施将进一步推动货车司机权益保障。依托“铁、轨、公、水、空”等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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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指示精神,切实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进一步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9月10日,西吉县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示范基地正式成立,这是宁夏首家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示范基地,标志着我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进入新阶段。西吉县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示范基地的成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的有力举措,是进一步健全我县退役军人法律服务网络,为退役军人、军属及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载体,对于引导退役军人爱党爱国、感恩新时代,在全社会营造崇敬军人、敬重英雄、关心国防、热爱部队的浓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退役军人法律服务示范基地紧紧围绕退役军人的实际需求,负责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属群体提供法律咨询、转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公证、调处矛盾纠纷等便捷、高效、多元的“一站式”法律服务,将切实有效维护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近年来,西吉县司法局聚焦军人军属法律服务需求,积极探索法律服务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领域中的服务模式,通过搭建平台、优化举措和广泛宣传,不断满足退役军人日常法律需求。搭建平台“全覆盖”。通过依托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开设退役军人优先服务窗口、法律服务咨询点,畅通退役军人军属咨询和办理法律服务事项“绿色通道”,实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让退役军人军属“只进一个门、办成多件事”。同时强化宁夏法律服务网、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和“宁夏公法云”法律服务小程序具体操作流程的宣传推广,引导退役军人进行“零等待”网上便民维权,全面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切实将退役军人法律服务推进到键盘、鼠标上的“最后一厘米”。优化举措“提质效”。坚持法律拥军、服务先行原则,通过选派政治素质高、工作作风实、业务能力强的优秀律师和人民调解员组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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