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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近年来,南通市海门区司法局积极作为,通过做好“全域覆盖、全程服务、全时便利”的“三全”文章,不断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可及率,成效显著。在全域覆盖方面,海门区逐步完善全域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以1个区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11个镇街级公共法律服务站点为架构,搭建起全面的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实现辖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全覆盖。不仅如此,镇街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也在持续优化升级,“一所五站点”建设整合资源,提供一站式服务。同时,海门区还扎实落实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制度,组织155名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298个村(居),定期开展活动,将专业化法律服务送到群众身边,筑牢基层法治建设根基。全程服务是海门区司法局工作的一大亮点。推进“产业链+法律服务”工作,针对涉企服务的空白点和新增点布局法援站点,为企业提供精准高效的“链条式”法律服务。开展“工业园区+入驻护航”服务,在开发区设置公共法律服务分中心和服务岗,选聘优秀律师事务所,为园区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实施“中小微企业+法治体检”行动,如区四甲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合法律顾问为企业上门服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提示,为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全时便利的服务模式让群众随时随地享受法律服务。“共享律所”智能法务机通过“真人律师+机器人”的形式,实现线上专业律师一对一即时咨询。远程公证服务一体机在9个区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投入使用,方便群众办理公证事宜。此外,“线上服务”依托“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苏解纷”微信小程序及“法润民生”微信服务群等线上载体,实现各类法律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海门区司法局的“三全”举措,让公共法律服务更加贴近群众、贴近企业,为海门区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也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和样板。(顾苑禾) 来源:中国江苏网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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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司法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明确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保障标准、法律援助直接费用构成、法律援助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化补贴制度等一系列规定,将为推动全省法律援助服务提质增效,充分调动法律援助人员积极性,促进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保障。《办法》规定了法律援助补贴具体构成及类型,明确法律援助补贴由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等构成,并根据法律援助案件类型、所处阶段和区域因素等实施分类补助。《办法》调整了各类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补贴标准;对群体性案件、案件特别重大、案情特别复杂、办理时间特别长、路途遥远等情形的案件,可确定专门的办案费用补贴标准。《办法》建立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激励保障机制,明确了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后领取的直接费用标准,为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提供支持,有助于促进我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良性发展。《办法》健全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保障机制,明确了专业人员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评查的补贴标准,同时,规定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化补贴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结案归档卷宗材料、办案质量、受援人的满意度及办案效果综合评价提高或者扣减办案补贴。《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基础。实施新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后,我省补贴水平明显提升,将有效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进一步促进提升法律援助办案服务质量和法律援助人员积极性,让更多困难群众得到救助,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江西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促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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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荣成市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完善乡村法治治理体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乡村振兴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目前已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三级平台、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积极推进“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点线面结合”的服务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荣成市将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事关全局、事关基层法律服务、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来抓。在市级层面,按照省委系统集成改革、综合改革部署,整合矛盾化解、普法宣传、法律咨询、司法鉴定以及公证、社矫、仲裁等多项职能,打造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面积有3200平方米,包括公共法律服务、矛盾纠纷调处、群众权益保障、民生诉求联动指挥、诉前调解、心理服务等多个功能区,为群众提供一站式、综合性的公共法律服务。在镇级层面,以司法所为依托,建设22个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并且为每个工作站配备了固定的法律服务团队,团队人员主要是由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荣成市司法局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组成,以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矛盾纠纷调解为重点,持续为群众提供触手可及的公共法律服务。并且,为了更好满足乡镇企业的法律需求,荣成市司法局还依托镇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设立企业法律服务站,发挥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等职能优势作用,在项目推进、惠企政策推送、法律事务审查、劳资纠纷化解以及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方面提供“全业务”覆盖式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合理规避法律风险,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人才合法权益,体现法律服务最大效能。目前,已经完成两个企业服务站的建设,共为5家企业提供了法律指导,为500多名企业员工提供了法律咨询。在村级层面,在829个村(居)打造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实现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全覆盖,并且与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相结合,安排固定律师担当村(居)法律顾问,为村里事务及村民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村(居)法律服务工作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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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云服务’平台真是太方便了,没想到不出门动动手指就把烦心事儿给解决了!”这是电话回访时,市民徐女士给出的评价。徐女士退休后在某餐饮配送公司做保洁工作,上班路上乘坐的公交车与前车发生碰撞,徐女士因此摔倒造成胸椎骨裂,卧床难以行动。住院期间通过公共法律“云服务”平台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远程视频连线,现场“屏对屏”展示了自己的伤情鉴定、保险单等证据材料。法律援助律师耐心询问具体情况,建议她保留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向公交公司追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并告知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帮助她联系某餐饮配送公司、保洁公司、公交公司等调解矛盾。现矛盾纠纷已成功化解,徐女士收到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余元。为有效推进深化能力作风建设“抓基层、打基础、强落实、见实效”活动,佳木斯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推出公共法律“云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家门口“扫码可得”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自2024年3月开通以来,已服务群众400余人次,群众满意率保持在99%以上,提供了从“窗口”到“门口”的优质法律服务。公共法律“云服务”平台考虑到老年人行动不便、对新技术接受相对较慢的特点,专门设置了清晰的引导标识,积极为老年人提供贴心服务。工作人员在为老年人服务时,会放慢语速、重复关键信息,确保老年人能够准确理解。同时,对于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申请,平台会启用“绿色通道”优先处理,以最快的速度为老年人排忧解难,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公共法律“云服务”平台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的优势,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群众可通过扫描二维码,随时随地与公共法律服务大厅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实时视频连线,实现远程律师咨询、法律援助、行政复议、人民调解等各项业务的办理。在“云服务”平台,工作人员会为群众提供详尽、专业的解答与指导,对需要现场核验的业务开展预约服务,避免群众不必要的等待。相比于试运行期间,公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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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3号《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已经2024年8月19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2024年10月17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更好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系统、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等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第三条 国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综合采取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等方面措施,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增强城市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国家鼓励、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作为机动化出行方式。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保障措施,强化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指导。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功能定位、规模、空间布局、发展目标、公众出行需求等实际情况和特点,与城市土地和空间使用相协调,统筹各种交通方式,科学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发展模式,推动提升城市公共交通在机动化出行中的分担比例。第七条 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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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下午,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于2001年制定出台,是全国较早出台的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2005年作过一次修改,为推动江苏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距之前已近20年,期间上位法和国家相关规定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按照应援尽援原则,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对机构人员、形式范围、程序实施、保障监督等作了详细规范。一是强化机构和队伍建设。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列举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的七项具体职责。根据近年来法律援助站点建设的实践经验,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城乡社区等地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提供相关服务。细化群团组织参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等具体措施,引导各方力量参与法律援助。二是扩大服务范围形式。明确4类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以及6类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的特殊人员,将享受义务教育权利,遭受校园欺凌,农作物和养殖产品受损,征地拆迁权益受损严重,使用伪劣农资产品造成经济损失,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等主张相关权益,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在上位法基础上将法律援助服务的形式由六类增加到七类,将“行政复议案件代理”单列为法律援助服务的类型之一。根据各地实践中成熟经验,明确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放宽。三是健全程序机制。按照上位法相关规定,建立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机制,细化对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相关要求。对相关程序的原则性规定作了细化补充,在确保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基本程序完整的基础上强调了重要环节工作要求。在办案机关通知环节,为解决实践中有的办案机关没有给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预留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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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青海省司法厅认真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深入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普法”活动,不断强化法治服务保障供给,以法治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据了解,青海省司法厅将涉及中小民营企业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纳入年度普法责任清单,开展“诚信兴商”系列宣传等10项具体举措,深入推进政策解读、案例释法等普法活动进企业、进园区、进市场、进商圈。将《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重点内容,督促各部门学习交流,全省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题,举办厅级干部法治讲座1期,民营企业家大讲堂1期,其他各类主题培训10余期。全省各普法成员单位以重点时间和专项普法活动为载体,聚焦“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推动涉企法律法规宣传落实落细。广泛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等专项活动,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搭建了一批涉企、涉商普法宣传新载体。依托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类宣传信息、视频。同时,牵头主办“昆仑大律师”广播普法栏目,编印《法治护航·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宣传读本2000余册,并选取部分政策法规、典型案例定期发布。青海省司法厅及各普法成员单位积极开展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政策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对3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全面推行“放管服”改革举措,有效实行“减证便民”等惠民便企举措,司法行政系统14项业务纳入“一网通办”,5项业务实现“跨省通办”,118项公证事项纳入“青松办”App,企业群众满意率在90%以上。为350家企业提供“法治体检”服务,筛查法律风险点9232个。持续加大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有效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遴选15家律师事务所组建民营企业家法律服务团,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通过“问诊”了解法律服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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